人寿保险在采用分期缴纳保费(期缴保费)方式时,每年缴纳金额相等的保费,称为均衡保费制(也有的称为平准保费制,是外来词的翻译)。均衡保费制的产生,是人寿保险运用精算技术的结果。
早期的人寿保险主要是死亡保险,因为当时人们认为死亡是最大的人身风险,保险期间一般是一年。为了公平地负担保费,就要按照被保险人的死亡概率收取保费,每年收取一次。而死亡概率主要与年龄相关,在保险金额既定不变的条件下,被保险人的年龄越大,死亡概率就越高,所需缴纳的保费也就越多。这会产生什么后果呢?假设一个人自30岁开始参加人寿保险,随着以后每年的年龄增长,死亡概率逐年增大,每年缴纳的保费也会相应增加。到了50岁以后,死亡概率急剧增大(每年都比上年增大较多),每年所需缴纳的保费也急剧增加。被保险人年老后会因劳动能力衰减、收入减少、无力负担高额的保费而不得不退出保险,而这时被保险人很可能更需要保险。这种按照被保险人当年死亡概率收取每年保费的方式,称为自然保费制,所收取的保费称为自然保费。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人寿保险中引进了均衡保费制。均衡保费制的原理是,首先把保险期间延长,如延长为10 年、20年或终身,在保险期间内每年收取等额的保费,称为均衡保费。在保险期间的前一阶段,每年收取的均衡保费超过自然保费,超过部分就是储蓄保费,由保险公司投资运用增值,在保险期间的后一阶段,每年收取的均衡保费少于自然保费,不足部分用以前的储蓄保费及增值额予以弥补。这样,在整个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收取的均衡保费及其增值额与自然保费达到平衡。
在采用趸缴保费方式时,保费中所含储蓄保费更多。储蓄保费也要由保险公司投资运用增值,储蓄保费及其增值额用于以后年度承担保险责任。但是在多数情况下,投保人一般没有能力一次性缴清全部保费。
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具有投资功能,其原因就在于保险期间的延长和均衡保费制的采用以及储蓄保费的存在。如果人寿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每年缴纳一次保费、采用自然保费制,则不具有储蓄性,也不可能具有投资功能。但现在,几乎已经不存在采用自然保费制的个人寿险业务了。